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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公教人員保險法專區
教育部書函檢送有關公教人員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參加之保險種類疑義案。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參加之保險種類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6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350號書函辦理,並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旨述被保險人於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之留職停薪期間(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係受僱於「不得參加公保之用人單位」,是類人員應依勞動部103年5月15日函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並退出公保;設若被保險人係受僱於「應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則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其選擇繼續加保者,不得再另參加勞保;其選擇退出公保者,應依勞保相關規定,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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