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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送銓敘部函釋有關本(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9條中對「拘禁」之定義及範圍
主旨:銓敘部函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2號函辦理。
二、查公保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所稱「拘禁」,係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不包含執行保護管束、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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